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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渔港建设基金及港务费征收办法
发布时间:2007-03-06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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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渔港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渔港的建设、整治、渔航安全设施和港口设施的维修保养,充分发挥渔港在渔业生产中的作用,保障渔船交通安全,保证渔用助航、导航设施的正常使用,适应大特区形势的需要,特制定本收费办法。
一、 征收渔港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建港费)的范围:从事海洋渔业生产、水产运输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种渔业船舶,包括海洋捕捞和海水养殖的生产船、鱼排、运输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拖船、工程船、驳船、港内作业船、交通船等。
属于渔业监督管理船舶和执行公务船舶,包括渔政船、渔监艇、航标艇、海监艇、军事、海关、公安舰艇及非从事营业性作业的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等免征建港费。
二、 建港费及港务费收费由各级渔港监督部门负责按本办法执行,或由渔监委托渔政、边防派出所、镇(乡)政府代收,其他部门不得随意在渔港收费。
三、 征收渔港费以船舶证书登记的船舶总吨位、主机总功率(马力)为计算单位,按下列费率收费:
机动船每吨每月2.20元,每年26.40元;
非机动船每吨每月0.80元,每年9.60元;
养殖鱼排(筏)每平方米水面每月1.00元,每年12.00元。
四、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缴纳本季度的建港费,逾期缴纳者每月加收百分之十的滞纳金。
五、 本港的渔业船舶应向本船船籍港的渔港监督部门缴纳建港费,凡过期一个月未缴费而过港生产的船舶,当地渔监部门可补征所逾期间的建港费。
过港生产的渔业船舶应向所到渔港的渔港监督部门缴纳过港生产建港费,每15天缴纳一次,每次缴纳后15天内到其他渔港不需再次缴纳。使用码头超过规定时间的还应缴纳占用码头费。本市、县(自治县)渔船、渔业辅助船免缴过港生产建港费。
需在渔港装卸货物的渔业船舶应缴纳货物港务费。
非水产系统的船舶,进出渔港使用渔业码头按渔业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缴纳渔港费用。
过港生产建港费按如下标准收费:
4011马力以上机动船每艘次30元;
120—400马力机动船每艘次20元;
61—119马力机动船每艘次15元;
60马力以下机动船每艘次8元;
超过10吨非机动船每艘次5元;
10吨以下非机动船每艘次2元。
六、 渔船靠泊码头超过24小时的每天按如下标准收占用码头费:
12马力以下3元;
12—60马力5元;
60—119马力8元;
120—200马力12元;
201—400马力20元;
401马力以上25元;
非机动船舶2元。
七、 渔业船舶在渔港装卸鱼货及渔需物资以外的货物,应按每吨货物0.30元缴纳货物港务费,危险货物加二倍计收。非渔业船舶的运输船装卸货物同上述规定收费。
八、 外省(区)渔船到我省渔港,由到达港征收单位按本文规定每月征收建港费(上半月按一个月计算,下半月以半月计)。我省渔船经批准过港外省生产的,按外省规定缴交建港费,在外省原缴金额如不足我省规定部分,在此期间应补交不足部分金额,超过部分不予抵免。在已缴纳建港费的有效期内,其他渔港征收单位不应重复征收。
香港、澳门、台湾的渔船到我省沿海各港口的按我省同等渔船收费,外国籍渔船按我省同等渔船的两倍标准收费。
九、 渔业船舶国事故、自然灾害或修船停航一个月以上,可按月向本船船籍港的渔港监督部门中请减、免建港费,经批准,渔港监督机关应在交费记录簿中载明减、免缴费的时间、范围和原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因避难或进伤病员进港靠泊码头可免交码头靠泊费,但应在灾情解除24小时之后,
(一) 渔船费率:
401马力以上机动船每马力每月0.50元,每年6.00元;
120—400马力机动船每马力每月O.60元,每年7.20元;
61—119马力机动船每马力每月0.90元,每年10.80元;
60马力以下机动船每马力每月1.20元,每年14.40元;
超过10吨非机动船每吨每月0.80元,每年9.60元;
10吨以下非机动船(船舶未满一吨者按一吨计算)每吨每月1.00元,每年12.00元。
(二) 渔业辅助船费率:
或送走伤员4小时之后开始执行上述收费规定。
十、 建港费和港务费作为渔港建设,渔船、渔港安全管理专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各渔港监督机关必须在当地农业银行设立专用帐户,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便于检查,专款专用,年终可以结转。渔港监督部门在收取建港费和港务费时,必须向交费人开具收据。收据由省渔港监督处与省财税厅商定统一印制、编号和发放,收旧换新,各市县不得自行翻印。收据的存根至少应保存五年。
十一、 建港费及港务费使用范围:
1. 用于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及加强监督管理而增加人员、手段、措施等方面的开支。
2. 整治航道、港池,建设、维修防波堤、拦沙堤、护岸、渔业码头、渔业供水设施、安全通讯设备、渔业航标、信号台、渔港监督站及其管理渔港、航标的船艇和房屋。
3. 海难救助、安全通讯、海事处理、渔业航标、信号台、管理渔港的船艇、车辆的日常管理费用。
十二、 建港费及港务费使用权限:
建港费要严格管理,投资要讲求实效,基建工程的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各市、县(自治县)渔港监督部门掌握和使用80%,上缴20%给省渔港监督处作为全省统一调剂和管理费用。
南海水产公司等国营渔业船舶的建港费,由本单位代征,掌握95%用于本公司渔业基地的港池航道和设施的维修,航标的设置和管理费用,5%上缴省渔监处。
对积极缴交建港费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经营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是:提前一次缴交六个月建港费的,扣回一个月的建港费;提前一次缴交全年建港费的,扣回二个月的建港费。
各渔港监督部门可在征收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0%的资金作为执勤补贴。
十三、 建港费的征收和使用庄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受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生产基建、安全管理开支,并按每月向省渔监处上报渔港基金的收支情况。对违反规定挪用的建港费除坚决追回外,还要追究批准者责任;对违反规定滥用滥罚,有意作弊,贪污受贿,严重失职的违法人员,应予严肃处理,直至法律制裁。
十四、 渔船凭《海南省渔港建设基金缴纳登记簿》接受渔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期缴纳建港费的渔业船舶,渔政部门不签发渔业许可证;渔监部门不办理船舶年审和进出港签证,并禁止其离港;船检部门不受理船舶检验,不签发适航证书。缴纳建港费是渔业船舶应尽的义务,对经过教育仍不服从管理,故意抗拒缴纳建港费的船舶和单位,除追交建港费外,可以停吊船员和船舶证书或处予五倍的罚款;对辱骂、围攻、殴打征收人员的,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条例与本办法有矛盾的,按本办法执行。